第一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请假条
姓名
职务
累计参加工作时间
工龄
已休假
天数
病假天数
高温休假天数
事假天数
上次休
假情况
按规定可享受的休假时间:天。
实际休假情况:
集中休假:年月日—— 年月日
分散休假:年月日—— 年月日
本次休
假情况
按规定可享受的休假时间:天。
申请休假情况:
集中休假:年月日—— 年月日
分散休假:年月日—— 年月日
股(室)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单位负责人意见
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篇: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计算
关于带薪年休假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带薪年假工资应扣除加班费。例如:
1、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3、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4、“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5、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举例说明:
张三2014年11月8日入职公司,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将其辞退,期间没有享受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其应从2014年11月9日开始享受带薪年假,因此:2014年度的带薪年假天数:(53÷365)×5=0.726天,因折算后不足一天,因此,申请人在2014年度不享受带薪年假。2014年度的带薪年假天数:(87÷365)×5=1.19天,折算后按一天计算。
后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14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本站推荐:Www.)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带薪年休假通知
关于安排落实职工带薪年假工作的通知
酒店全体员工: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黄河明珠大酒店<员工守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酒店发展的实际状况,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经酒店研究,决定开始安排员工带薪休年假工作。具体休假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规定: 《条例》摘录: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酒店各部门安排年假须遵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享受带薪年假的范围:酒店所有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
(二)、严格按照行政部确定的员工享受年假的时间进行安排。
员工满一年期限暨员工具备享受年休假权利、资格的计算:按照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计算满一年方可享受年假。员工中途离职后二次入职的,按照二次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日期计算。
(三)、年假安排方式:
1、各部门定期与行政部确认所在部门符合年假条件的员工名单。
2、根据所在部门的工作计划、接待情况、人员情况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做出部门年度、月度年假安排计划报行政部备案。任何部门安排员工休假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否则酒店将对部门经理进行处罚。
3、员工也可提前30天向部门书面提出休假的申请,由部门经理根据所在
岗位具体的工作情况批准并报行政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4、领班以上(含)管理人员、各部门销售经理休假,必须报请总经理助理、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5、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酒店视为旷工,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年假安排原则:
基本原则:以酒店、部门的工作为主,提前计划、酒店批准、行政部备案。酒店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1、部门根据《条例》规定,尤其是根据部门工作安排,可在员工具备年假条件的该年度合理安排休假,也可跨一个年度安排。
2、在享受年假的该年度,员工自动提出离职或员工严重违纪违规被酒店开除的,酒店不安排补休年假,也不补偿年假报酬。
3、根据工作需要,年假可集中连续安排,也可分解安排。但年休假原则上不与法定假日、公休一并安排。特殊情况必须报酒店领导批准。
4、考虑到酒店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实际需要,年假可冲减自愿不单独安排休假员工该年度的病事假,但须提前报行政部。冲减比例为1:1。
5、部门安排员工休假,必须考虑岗位工作需要,同一岗位不得同时安排2人以上休假。
6、员工不服从部门和酒店安排,私自安排、变更、互相调换或者拒绝部门安排的休假日期的,酒店将按照考勤、质检制度予以旷工等处理,并取消休假资格。对于性质严重、影响极坏的,按照酒店相关制度给予停职、开除处理。
7、部门经理违反上述规定安排员工休假的,酒店调查核实后,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休假,并对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8、因酒店临时接待工作的需要,酒店有权中止、调整员工正在进行的休假,员工应以酒店工作为重,予以服从。
例如:
某员工2014年12月20日入职、12月30日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则该员工2014年12月31日以后享有休年假的资格和权利。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该员工休假,但如果部门工作无法安排的,部门可跨年度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该员工享有5天带薪年假,部门可集中5天一次性安排,也可分散陆续安排。
特此通知。
黄河明珠大酒店
2014-6-8
第四篇:企业带薪年休假
员工手册补充规定 相关内容:带薪年休假
一、公司依法执行国家法定年休假制度,并有权根据生产和经营的实际需要,安排员工提前
或延后休假。
二、为保证公司的日常有效运营,部门主管应提前为员工计划和安排休假日程。
三、年休假资格:1、生产部参与生产人员,以下称“一线员工”2、除一线员工外其它人员,以下称“后勤员工”
四、年休假天数:1、“一线员工”定,即:年休假2、“后勤员工”在公司服务满一年后,自第二年起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而定。具体如下:五、后勤员工年休假天数已包含国家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六、年休假可分次使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末。其余天数不享受休假补偿。年休假以工作日为单位。七、员工辞职离开公司时,未用年假部分,公司将以补休或补偿工作日工资的形式处理。员
工因过被公司解雇的无权享受该未用年假待遇。八、员工未经批准擅自休年假或者超过批准年假期限的,视作员工旷工处理。九、请假程序见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十、本补充规定于
=5*月数/12 1年以上3年以内的,年休假3年以上5年以内的,年休假6年起,每增加1=10x月数国家规定的年休假天数优先使用。年休假不可累计,
2014年01月01日执行生效。; ; 1012/12。以后,按日历年度计算年休假。除国家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可获得休假补偿外,
天,但最多不超过1年的月份至该年底的月数
天。
3天到
入职后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入职后年假天数为入职月份至该年底的月数而服务天服务天
服务第年,年休假递增115员工在公司第二年的休假天数,按员工服务满而定,即:年休假
当年未休完的年假可保留
第五篇:带薪年休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 浙劳社劳薪[2014]36号
3月31日
《意见》明确了职工享受带薪年假的天数,是根据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来计算的,即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既包括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和职工本人档案材料,准确计算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对于缺少档案材料的职工,应由职工提供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经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后,确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
对于连续工作刚满12个月的职工,该职工本年度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该职工符合年休假条件之日起的本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5天,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才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指其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之前的12个月,包括在其他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如果是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后,用人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补休未休完的部分年休假。
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除正常工资收入外,应当按照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额外支付职工相当于其日工资收入2倍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即未休年假者可获得3倍工资。
如果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单位时,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将职工的劳动合同顺延至职工休完年休假,待职工休完年休假后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职工在不同单位之间,不得重复享受年休假待遇
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科学合理地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
公休假一定是带薪休假,但带薪休假不一定是公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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