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工作职责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其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关注企业发展,主动提出意见建议,团结带领党员和员工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任务。
三、支持和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处理好国家、企业和员工的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培育壮大积极分子和党员队伍,抓好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指导和推动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协调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加强群团组织建设,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党支部书记岗位职责
一、督促、指导企业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
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三、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委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委员会和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部委员的集体领导作用。
四、协调好党组织与非公企业经济组织的关系,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创造必要条件。
五、带领支部成员积极完成上级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党员必须按党章规定,自觉、按期、足额交纳党费。超过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应按党章规定处理。
二、党员以其月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动的部分(津贴、奖金)的总和为基数按比例交纳,党支部负责按规定将党费上交上一级党组织。新入党的党员,应在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缴纳党费。
三、党员应于每月发工资后,主动按规定将党费交给党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应于每季度20日前将党费上缴党委。在收缴党费过程中,要建立帐目,做好签收手续,做到现金、帐目相符,不发生失误。总支、支部应每季度公布一次收缴党费的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
发展党员制度
一、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抓好党员发展工作,及时把符合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
二、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教育工作。凡以书面形式申请入党的,党组织要建立档案,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经过培训教育、民主推荐后,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一年以上,经党员群众推荐后,由支委会或党员大会研究同意,列为发展对象;被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发展前要集中进行培训,坚持不培训不发展。
三、严把发展质量关。党支部对拟发展对象,由上级党委委派党务工作者,实地进行政治审查。对政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意见。
四、坚持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利用厂务公开栏等形式,在一定时间内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转正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做好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对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进行跟踪教育。预备期满后,按照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党员义务
(一)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员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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