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1
借款与担保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广泛存在的资本运营活动。借款合同制度是促进资金融通和财产流转增值,实现资本市场繁荣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担保制度则是融资活动得以高效、便捷、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信贷政策趋于宽松,融资市场异常活跃,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大量存在。从今年情况看,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约占商事案件的近三分之一。正确处理这些案件,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教育其合理消费等具有重要意义。
2011年以后,形成诉讼的金融借款类合同案件数量增长率剧增,涉同类案件批量上升,案件类型有所增加,虽然案件标的不大,但是否存在利息超过24%,是否真实存在借贷和担保,是否存在借贷公司和担保公司合谋等疑难复杂点的案件逐渐增多。部分案件法律文书送达难、调解难、执行难。为了妥善化解矛盾,我院对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坚决贯彻调判结合的原则,克服种种困难,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完善调解方法,但调撤率不仅很难取得明显提升,甚至呈下降趋势。上半年年来该类案件的调撤率为58.46%,相比其他类型的民商事案件明显偏低。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高发原因简析
(一)政策原因。一方面,2008年以来,为提高消费水平,拉动经济发展,国家的金融政策趋于宽松和灵活。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主体的日趋多元化,对融资的需求日益旺盛,特别是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鼓励自主创业,许多融资担保借贷等资质的中小微型企业、农户经济公司大力发展,在其缺乏经营资金的情况下,各种资本的互动耦合,促使金融市场日趋活跃,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自然应运而生。
(二)金融机构原因。相当部分金融机构基于内部考核机制的原因,一定时期内盲目追求信贷指标,忽视信贷质量,对借款人经济状况考察力度不够,对资金流向是否用于何婷约定所在监管不到位,发现风险借贷处理不及时,最终形成诉讼;不注重金融借款合同签订及相关手续的制作细节,瑕疵明显,埋下隐患。
(三)债务人原因。当前,我国正处社会转型期,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准低下,相当部分借款人在借款之初便没有如期归还的打算;还有的借款人因其他原因无法归还债务而干脆一走了之;同时部分案件的借款人纯粹因为追债方的追债方式不妥就一气之下赌气不还债,导致利息的增加。
(一)我院受理的金融借款类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呈总体上升甚至爆发态势,但是案件的基本标的额缺只有几千元不等。受理数从统计数据看,2018年受理案件数与2017年相比,增长40.57%;案件类型较为集中,主要集中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以及保证合同纠纷等,其中主要以追偿权纠纷居多。
2.原告主体以借贷公司和担保公司为主,但呈现日趋多元化趋势。2017年以前的金融借款、追偿权纠纷类案件原告多为国有银行及地方性商业银行,但自2018年开始,民间融资公司提起诉讼的比例亦在攀升。
3.集中性诉讼高发,多起案件指向同一原告。借款企业委托代理人起诉时通常都是集团诉讼,起诉多名逾期不还款的客户,最多的一次多达100余名。甚至同一家公司委托数名代理人,例如深圳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我院参与的代理人就有三名,包括一名律师和两名法律工作者,他们在诉讼请求的处理上也不尽一致。
4.被告送达难,严重影响诉讼效率。该类案件因被告数量多,住所地分散,地域跨度较大,加之在贷款时所留住址不详或者贷款后更换了务工地址,电话更换,甚至外出躲债,致使法律文书难以送达,有些案件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后只能公告送达,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
5.担保方式相对单调,以保证担保为主。审判实践发现,此类案件的担保方式较为单调,主要为保证担保方式,且保证人较多,抵押担保的情形较为少见,或者虽然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但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6.违规追求高额利润。小额借款合同多为格式合同,表现出的主要问题为约定利息、违约金过高,有大量借款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规避总额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除格式合同中约定逾期罚息外,另行与借款人签订附加条款,就逾期借款以管理费、咨询费形式收取逾期利息。
三、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一)借款合同繁多,且约定各不相 ……此处隐藏10334个字……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四是强化法制宣传,服务金融市场诚信体系构建。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开展法官“六进”活动,采用展板、传单、咨询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贷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借款、按时还贷的自觉性,积极倡导守法诚信的金融市场风尚,努力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交易秩序。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在方便诉讼的同时,也使广大人民群众受到了最直观生动的法制教育,真正做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同时,以网络、报刊、电视台等媒体为平台,加强对涉金融类案例的宣传报道,定期将一些老赖名单在大众媒体上曝光,将相关信息通报到其单位、金融机构、工商、税务等部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关于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3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的发生日益频繁,鉴于金融行业的不断改进,这两年此类纠纷案件虽略有减少,但案件总数仍然不少。为进一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笔者对近两年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现从此类案件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及审理意见等方面进行以下分析:
案 件 受 理 情 况
2010年我院共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60件,涉案标的5903397.13元,调解6件,撤诉8件,判决46件(缺席判决12件),,调撤率23.3%。其中徽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起诉的分别为6件、10件、44件,其中农村商业(合作)银行起诉的占案件总数的73.3%。
2011年我院共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40件,涉案标的7161669.97元,调解1件,撤诉7件,判决31件(缺席判决15件),审理1件,调撤率20%。其中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徽商银行、农村商业(合作)起诉的分别为1件、2件、3件、34件,农村商业(合作)银行起诉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85%。
2011年与2010年相比,案件总数下降33.3%,标的额增长21.3%。
案 件 特 点
一、起诉方绝大部分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根据我院10年及11年案件受理情况的分析,农村商业(合作)银行起诉的案件占同类案件总数的比例,由73.3%增长到85%,所占比重已经远远超过其他银行。为何会如此?笔者认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近期由农村合作信用联社改制而成,较之其他银行,其起步较晚,发展较缓,贷款管理制度较不完善。此外,其所面临的主要贷款户集中在农民、个体工商户,贷款风险相对较大。
二、涉案贷款的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不大。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同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提供保证或抵押担保,保证担保一般为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担保一般为房屋抵押。
三、缺席审理占案件总数比重较大。以2010年为例,案件总数为60件,判决46件,缺席判决12件,缺席判决占案件总数的20%,缺席审理的主要原因主要是有一部分案件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所以缺席审理。还有一部分借款人认为借款是事实,但是自身无还款能力,担保人则认为钱不是我贷的,和我没关系,所以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也拒不到庭。
四、大部分案件所涉的《借款担保合同》内容完备,手续齐全。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均有书面合同,合同对借款的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包括担保期限)和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均有明确约定。此外,借款人、担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证明、担保程诺书等相关手续。
五、此类案件一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双方有调解的意愿,但往往因为借款人无偿还能力而最终无法调解成功。
纠纷产生原因
一、金融部门信贷管理存在漏洞,未能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特别指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起诉的案件大部分是改制前的农村合作信用社遗留下来的,正是由于当时的信贷管理非常不规范,才导致放贷资金难以收回,寻求司法救济。目前,金融部门的信贷管理已经有所完善,但仍有需要改进之处。主要体现在:
1、贷前审查不严,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贷能力审查不清,盲目房贷,导致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从而引发纠纷;2、金融机构对贷后贷款资金用途等监督不力;3、担保制度流于形式,对保证人的实际代偿能力和担保能力未能进行严格审查。
二、借款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有:1、生产经营亏损,无力偿还贷款;2、法律意识淡薄,罔顾合同约束力,恶意拖欠贷款。
三、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不了解连带担保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认为担保知识履行一定的手续,因此在贷款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时,就算有还款能力,也拒不承担。
审理意见
一、由于这类案件大多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直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且在起诉手续、传唤当事人、审理程序以及审限等方面都可以简化处理,尤其是送达,可以选用电话通知,大大节约了审判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
二、加大调解力度,对于一次性偿还却有困难的借款人,可以多作金融机构的工作,以期其同意借款人以分期的方式还款,最终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此,不但能够结案了事,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缓执行的压力。
三、对于有还款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应及时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强制执行,以便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权威。
四、对于不法分子利用开虚假证明、私刻他人印章、伪造担保人手续等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结语
最后,笔者认为,随着金融机构贷款管理制度地不断完善,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件将会越来越少。完善的贷款制度和完备的借款担保手续一方面保证了贷款资金的收回,另一方面却提高了贷款资金发放的要求,使得越来越多急需资金的市场主体及公民个人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为解决资金问题,他们继而会转向民家借贷。结合目前中国大的经济环境,例如信贷紧缩、楼市调控,不少规模较小的房地产企业资金链趋紧;矿业行业高速发展,急需大量资金的注入;经济不景气,出口急速减少,小企业生存环境不乐观,急需融资等等,导致民间借贷的需求大增。另外,受股市大跌、楼市不振的影响,越来越多的资金从楼市、股市中撤离,正好迎合民间资本借贷高涨的需求,逐渐成为居民新的“投资渠道”。民间资本借贷的高回报更是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资金蜂拥而入。当前,在中国民间借贷呈现出疯狂态势,因民间借贷引发纠纷的可能也会不断增加,这应当引起司法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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