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国家从维护粮食安全、社会长治久安的大局出发,确立的一项土地管理基本制度要求,并采取集中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办法,再以各地申报项目的形式专项用于后备耕地资源开发。本文从分析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存在问题和原因入手,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土地 复垦开发整理 项目 管理 建议
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土地管理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和要求,实施土地复垦开发整理是维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法定措施。1999年以来,国家从维护粮食安全、保持长治久安的大局出发,采取集中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办法,筹措了后备耕地资源开发费用,由各地通过申报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形式,专项用于整理开发新增耕地。由于项目管理、投资体制、后续监管等多方面原因,当前各地在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定问题,给国家的耕地动态平衡制度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1.当前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困扰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的问题主要存在于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
1.1项目申报质量不高。一些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项目选址不合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复垦整理专项规划的要求;一些地方不重视可行性研究和预算的编制,对土方工程、配套工程等测算不科学,导致项目难实施;少数地方在项目申报和实施前不注意听取村组、群众的意见,给项目日后实施带来了麻烦。
1.2项目规划严肃性不强。一些地方在项目批准文件下达后,随意变动规划设计方案,对规划设计方案大增大减,不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少数单位随意增减单项工程预算,擅自提高单项建设标准,严重突破了资金预算。
1.3有关制度执行不力。一些地方为规避工程招投标,随意将工程肢解,极个别的甚至不履行有关工程招投标手续,擅自组织开工建设;有的在招投标工作中,组织不力,对参加竞标单位的资质审查流于形式,致使极个别施工单位在中标后无能力履行合同约定,少数单位执行招投标制度不严,客观上给竞标单位的串标提供了便利。
1.4项目后续管理不到位。一些项目已实施结束并通过验收,但有关镇村不及时组织发包和耕种,出现新的撂荒现象;有的甚至擅自改变新增耕地的用途,严重违反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的要求;一些项目区内新增耕地的后续管理存在“缺位”,出现了土壤改良缺少投入、配套设施无人管理,损坏严重的现象。
1.5项目资金使用不够规范。项目核算主体多元化,不符合项目经费由项目法人按项目单独设账的要求。一些地方随意改变经批准的预算,擅自提高前期工作费标准,挤占工程施工费。资金使用、核算也不够规范,存在乡镇截留、挪用的现象。个别地方甚至将一个项目区同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项目,套取上级资金。
2.原因分析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既有体制原因,也有人为因素。
2.1土地复垦开发整理投资体制还不完善。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程序、轻效果的问题,项目申报、评审等程序虽然到位,但在项目具体实施、资金拔付等方面监管还不到位,客观上给一些地方和项目套取工程资金、随意增减项目工程量等造提供了便利。
2.2后续监管机制还不到位。目前上级对项目申报、资金管理均出台了相关制度,但对项目验收、新增耕地质量管理等还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一些项目实施结束以后长期不验收,客观上助长了地方政府忽视项目管理、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侥幸思想。
2.3制度还不够健全。通过近年来不断的实践,各地尤其是基层国土部门均摸索确立了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一系列制度,但从国家、省级层面,还存在制度不到位的现象。
2.4地方政府认识不充分。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尤其是基层镇党委、政府存在着严重的功利主义,没有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土地复垦整理的意义,申报项目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不是为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村生活、生产条件,而是为了资金而申报项目,导致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中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3.思考及建议
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存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应该看到,土地复垦整理项目实施及管理中的问题只是少数,有的甚至只是极个别的。近年来,通过这种项目直接投资办法,不仅保证了国家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而且也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复垦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积极性。为确保这项制度有效得到落实,必须要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入手,全面加强管理。
3.1加强项目投资体制管理。重点是进一步完善项目资金投资、拔付、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国家、省在下拔各地项目资金时,要适当延长资金拔付的时间“链条”,
第二篇: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管理的调研报告论文摘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国家从维护粮食安全、社会长治久安的大局出发,确立的一项土地管理基本制度要求,并采取集中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办法,再以各地申报项目的形式专项用于后备耕地资源开发。本文从分析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存在问题和原因入手,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土地 复垦开发整理 项目 管理 建议
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土地管理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和要求,实施土地复垦开发整理是维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法定措施。1999年以来,国家从维护粮食安全、保持长治久安的大局出发,采取集中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办法,筹措了后备耕地资源开发费用,由各地通过申报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形式,专项用于整理开发新增耕地。由于项目管理、投资体制、后续监管等多方面原因,当前各地在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定问题,给国家的耕地动态平衡制度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1.当前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困扰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的问题主要存在于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
1.1项目申报质量不高。一些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项目选址不合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复垦整理专项规划的要求;一些地方不重视可行性研究和预算的编制,对土方工程、配套工程等测算不科学,导致项目难实施;少数地方在项目申报和实施前不注意听取村组、群众的意见,给项目日后实施带来了麻烦。
1.2项目规划严肃性不强。一些地方在项目批准文件下达后,随意变动规划设计方案,对规划设计方案大增大减,不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少数单位随意增减单项工程预算,擅自提高单项建设标准,严重突破了资金预算。
1.3有关制度执行不力。一些地方为规避工程招投标,随意将工程肢解,极个别的甚至不履行有关工程招投标手续,擅自组织开工建设;有的在招投标中,组织不力,对参加竞标单位的资质审查流于形式,致使极个别施工单位在中标后无能力履行合同约定,少数单位执行招投标制度不严,客 ……此处隐藏11758个字……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沃土工程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设备购置费,是指符合项目规划设计的项目配套设备购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四)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2%的比例内按实列支。包括:农业土肥鉴定费、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权属确认与登记费、竣工测量费、基本农田调整及标志设定费等。
(五)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1.5%的比例内按实列支。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六)乡村工作经费补助,是指支付给与项目实施过程中乡(镇)政府发生的工作经费补助和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村民误工补助,按工程施工费的1%核定。
(七)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和工资、物价水准等因素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和业主管理费等四项费用合计1.5%的比例核定。
第十六条 市州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专项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专项资金至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开工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关凭据,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按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按工作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拨付相关工作经费,保证项目实施需要和工作正常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前应预留10%左右的工程款,项目竣工验
收后,仍应预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证(保修)期满后拨付,保证(保修)期按合同约定。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所有项目原则上必须在下达项目预算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情况特殊无法完成确需延期的,必须向省级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出具书面申请,按照重新批复的工期执行。自初次预算下达之日起2年内未完工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收回项目资金后另行安排,无法扣回的,相应扣减下年度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向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书面申请验收,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建设规模、工程质量数量等负责。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将验收结果和经项目所在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省财政认可的中介机构)评审(或审计)的竣工决算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项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终止,应由同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组织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商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项目验收合格后,资金如有结余(含不可预见费结余),由同级财政部门商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以后年度项目并取消项目所在县(市、区)申报项目的资格,追回项目投资。
第二十条 省、市(州)土地整理中心经费参照同级部门预算标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完全保障的经费供给机制,不得从项目中提取经费。县土地整理中心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要求,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提取相关费用作为经费来源。年度内县土地整理中心未承担任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业务的,可以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经费保持正常运转。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每个项目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
的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拨付使用管理适时组织监督与检查,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反映汇报有关情况,确保项目如期完成。项目法人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概(预)算、决(结)算要进行评审,省财政厅原则上委托项目所在地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审查,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审计,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尚未成立投资评审机构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项目概(预)决(结)算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参加项目的论证和筛选,做好项目概(预)算的评审,控制项目成本,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开展现场勘验及签署项目实施进度意见,对项目决(结)算进行评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投资额。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应当委托专门机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项目所在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和中介机构评审报告进行监督。发现项目所在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发现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受托审查资格,并建议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可比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目前在全省开始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在办法未出台前,相关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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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共印45份2014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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